帮信罪,在涉币案件中如何认定?

今天是币圈老兵Z开庭的日子,新闻也爆出其 当庭被认定为帮信罪。作为法律人,首先要纠正媒体的说法,今天只是开庭审判,并不是当庭下判决,Z是否成立帮信罪或者非法经营罪需要等待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送达后还有10天上诉期,本案共犯众多,上诉概率90%+,因此,还会有二审),吃瓜群众不要以为靴子已经落下,它还在抛物线上,并未落地。

 

 帮信罪简单介绍

法律渊源: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

  主观方面:明知(2019年有司法解释)

  犯罪行为: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送、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如何认定“明知”?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明知的认定标准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明知”, 除非有相反证据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法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非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请注意,币圈涉罪案件中,明知部分其实 需要嫌疑人(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 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交易对手方、用户涉嫌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帮信罪。

 

 

  什么是达到情节严重? 

如果情节不严重,不构成帮信罪。那么, 什么是情节严重呢?司法解释同样给出了明确答案: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方式投放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事实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事实前款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 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 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2-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 按照帮信判刑

 

 

帮助犯的正犯化

我国坚持的是 帮助犯从属原则,即帮助犯随着正犯的罪行发展而给予刑法评价。但是,也存在帮助犯正犯化的情况,帮信罪就是其中典型代表罪名。

 我们曾经对币圈从业人员进行过普法,写过不少公号文章反复强调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况,可惜,很少有人能真正听进去。目前, 帮信罪的发案率成上升态势,今明两年也会是 办案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

 因此,我们 提醒参与币圈投融资和科技供给的公司或个人, 注意考察投资标的或用户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在用户协议、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中 将对方合规经营作为单方解约的条款 及时切割,中止帮助行为。

 飒姐团队之前撰写了多篇帮信罪文章,今天挂在公号上,大家自行普法学习吧,且行且珍惜。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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