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击数字货币承兑商(OTC)附司法判例

2017年9月4日中央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宣告,在我国开设数字货币交易所,利用人民币进行代币融资界定为违规。但是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针对这一行为提出明确适用的违法罪名和执法细则

因此,大量数字货币交易所,例如火币网,币安网,均采用了将服务器,组织架构,人员设立在境外,但是仍然面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的形式,“巧妙”的规避了监管。

但是,由于《公告》已经禁止了使用人民币交易的行为,各个数字货币交易所并不敢顶风作案,因此,纷纷引入“USDT”,泰达币,作为计价单位进行交易。即,参与数字货币交易行为,需要先将人民币换成USDT,然后才可以使用USDT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等多种数字货币。

承兑USDT和人民币的承兑商,由此应用而生。他们通过以美元实时汇率的比例,收取用户人民币,并兑换给用户USDT。而当用户需要将盈利换成人民币时,他们还提供将USDT换成人民币的逆向服务。通过手续费,交易点差,汇率波动等方式,这些服务商获得相应的巨额收益。

这种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根据目前的法规并不属于禁止范围,而由于他们经常通过QQ群,微信群等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这种C to C的交易,这类承兑商因此又被成为“OTC承兑商”。非常类似于,博彩行业的“洗码仔”

目前,主流民事裁判观点支持个人之间的法币交易,同时承认虚拟数字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个人与个人之间从事一手交钱、一手交币的OTC行为,在我国并不违法,还是民法所保护的民事行为。因此,“善意第三方”的辩护意见更是一种帮助“OTC承兑商”逃避执法机构的处罚的有效说辞。于是“OTC承兑商”披着法律保护的外衣更加肆无忌惮。

同时,由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除了正常参与买卖数字货币的用户,大量黑灰产资金涌入数字货币,希望通过数字货币完成资金的清洗和逃匿,而“OTC承兑商”正好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通道。根据互联网数据显示,30%的人收到黑钱且被冻结过银行卡,由此可见黑灰产在这个承兑链条中起到了巨大的支撑作用。

以火币网,专门从事此类“OTC承兑商”为例,用户在火币上向其银行卡支付人民币后,火币网会将“OTC承兑商”的USDT支付给用户,火币网从中做USDT的冻结担保,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每交易一笔,每个USDT“OTC承兑商”可以获取至少0.07元的差价收益,“OTC承兑商”通常一个月双向累计交易可达1千万元人民币,收益就可以达到10.7万元之多

巨额的暴利,简单的操作,法律的保护,海量的需求让“OTC承兑商”迅速成为赚钱的“香饽饽”,很多人使用亲戚朋友的银行卡,甚至购买“人头卡”成为“OTC承兑商”。根据链审科技2020年12月发布的文章,目前USDT已经成为了数字货币已经沦为博彩、逃汇、洗钱、提现的工具,而“OTC承兑商”就是这个环节中重要的“跑分平台”。

面对“OTC承兑商”,执法机关难道就束手无策么?其实我国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已经在积极行动。

2020年发起的“断卡行动”,可以有效打击利用“人头卡”的进行“OTC承兑商”。

2021年4月22日,中信银行发公告指出,一旦发现用户涉及C2C的数字货币交易,将停止其银行卡服务。

2021年5月三协会出台规定,明确要打击并限制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业务,国内机构均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兑换提供服务。

2021年5月21日,刘鹤总理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指出,要针对从事C2C的大额交易商提供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因此,目前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正常的个人对个人,即C2C买卖数字货币的行为,是合法且受到保护的,但是“OTC承兑商”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且可以入刑。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符合可以打击的“OTC承兑商”?

根据最近各地判例,有以下三点之一的即可以列为打击目标:

明知或者可以推断知晓是违法所得,依然帮助承兑的;

未做交易对手身份审核(KYC)的,包括:交易流水,视频验证;

利用他人身份和银行卡从事的。        

链审科技将针对这3点进行详细阐述如何打击“OTC承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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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或者可以推断知晓是违法所得

根据链审科技,2020年3月发布的《最高检:利用比特币洗钱案例典型剖析》,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的犯罪案例,被告人陈某明知陈海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出逃,仍将非法所得通过数字货币转给犯罪分子,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刑初4419号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于某些“OTC承兑商”狡辩称,并不知情,实践司法判例中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佐证其知晓其承兑的人民币涉及违法所得:

#01

承兑收益远高于正常市场水平        

#02

微信,蝙蝠,telegram等聊天工具中明确提及系违法所得

#03

员工,亲属等证人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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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交易对手身份审核(KYC)的,

包括:交易流水,视频验证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其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在刑法学界又将帮信犯罪认为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按照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OTC承兑商”仅针对参与用户做简单的KYC,即仅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的核对。但是在实践司法判例中,没有做以下KYC认证的均有被认定为帮信罪的先例:

#01

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一致           

#02

视频认证,即要求对方手持身份证、银行卡录制视频,内容通常为“我的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均是我本人所有,我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并愿意承认任何法律责任”

#03

提供银行交易流水,如果交易流水不足一个月的,还需要对方使用银行卡向对方的微信转账,再用微信进行提款至银行卡的操作,用以证明这张卡是“活卡”,同时还要认定对方的微信号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2021年5月12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包括币圈大佬赵东等在内的12人。赵东是圈内赫赫有名的“OTC承兑商”,他的审判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意义。据报道,检方在庭审中主要根据其仅履行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的简易KYC审核,且资金主要来自境外博彩平台“跑分”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交易,进行了诉讼说明,并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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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身份和银行卡从事的

根据94公告,任何机构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同样,在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指出要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因此个人如果利用他人身份进行OTC承兑业务,且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法律保护的个人对个人的行为,可视为以商业主体从事法定货币和虚拟币之间的行为,也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各级执法部门可以针对“OTC承兑商”的违法事实,开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的数倍罚金,以及有期徒刑的多方面打击。同时,由于链上交易均可追溯,便可通过历史链上记录查看每笔交易,执法机关可以聘请链审科技这样的第三方专业人才追踪链上交易情况,协助监管围堵问题资金可疑交易,并对加密货币资金流动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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