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 in“元宇宙”,如何不被当作传销?

“你朋友投了一万……25号开大会,带点人来……”近日,上观新闻的记者实地探访上海举办的一个“元宇宙沙龙”,听到活动组织者在打电话中有前述语句,隐约涉嫌传销活动。

 

从飒姐团队近期接到的问询中,我们发现,打着元宇宙概念进行传销的活动已有端倪,相关新闻报道也证实了我们的判断。对于传销活动,《刑法》第224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合各地对于虚拟币的态度进一步紧缩,为了让真正all in元宇宙的创业公司和团队能够避坑,特撰写这篇文章,做几点提示,仅供老友参考。

一、该罪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行为特征。为了将该罪与销售商品中单纯的“团队计酬”进行区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二、该罪主体范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并不在该罪的处罚范围之内。至于组织者、领导者,指的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意见》中进一步列举了组织、领导者的范围,具体包括:(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该罪的追诉标准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意见》进一步补充规定: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四、具体合规路径

聚焦预防组织领导传销的法律风险,具体合规路径如下:

1、原则上,不要设计三层以上的激励模式。

有些创业公司,试图在各地设立子公司来分散“金字塔结构”的法律风险,从实质解释而言,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穿透”来看问题,因此建议从源头上不要想歪招绕过监管,而是要争取自清。

2、自觉与各类“币”保持距离,尤其不能到海外ICO

关于虚拟币的法律定性,虽然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是从9.24到9.4国内政策法规对于虚拟币的态度在收紧。正值各地警方对于虚拟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打击之时,元宇宙概念的团队切勿凑热闹,谨防误伤。

3、切莫盯着银发族的荷包

不搞线下酒会等会议营销,不以启蒙为由展开对中老年人的带有“销售目的”的推销。

4、元宇宙内,避免出现非持牌机构的金融产品

也就是说,元宇宙团队不要自创带有强金融属性的产品。虽然我们知道连鞋子都可以炒作,但鞋子毕竟有很强的实用价值,而虚拟商品(藏品)的实用价值与世俗观念相抵牾。所以,尽量不要“有意无意”形成K线,也不要给C端个人用户或小B用户炒作的“帮助”。

积分可以有,但尽量不要与法币挂钩,尤其是不能由积分兑换成钱。积分兑换物品可以有,但不要超过五万元价值的物品或权益。

写在最后

元宇宙的兴起,必将带来一股风潮,我们处在历史的漩涡里暂不能揣度其全貌。然而,我们在欣喜于新热点兴起的同时,要注意各国法律对于虚拟世界的规制并未放松。

正如几十年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必然也不是法外之地。想创业创新,我们支持,但必须谨防法律红线。

如上,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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