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Sea被盗案,如果发生在内地...

 

 随着NFT的逐渐流行和价值在国际市场被逐步认可,针对NFT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出现。近日,国外知名NFT交易平台OpenSea便遭遇了一起黑客攻击事件,经OpenSea首席执行官Devin Finzer透露,部分用户的NFT被盗,总计价值170万元美元(折合约1077.8万元人民币)。

尽管黑客如何盗取NFT必然会吸引一部分人的眼球,但更值得思考的是,攻击者实施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这种行为的评价在国内是否会与国外有所不同?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简要回答这个问题。

一、事件详情

尽管OpenSea尚未公布攻击者完整的作案方式,但是根据网络上透露的信息以及OpenSea对此次事件的官方定义,我们仍能大致推测出本次NFT被盗事件的始末。

如OpenSea官方所说,本次攻击事件应该属于“钓鱼攻击”(phishing attack)。所谓钓鱼攻击,指的是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站点来进行的诈骗活动。而本次事件的起源便在于OpenSea此前曾向用户发送了一封邮件,要求用户在2月18日至2月25日期间迁移自己的Listing Order以防止自己的卖单过期。

攻击者显然利用了该事实。他提前制作好了钓鱼网站,并在迁移日通过邮件诱导用户在该钓鱼网站上进行相关操作。而实际上在钓鱼网站上的操作会使得用户在一张加以价格为0的卖单上签名。于是,攻击者就能够利用该卖单,通过OpenSea平台以0的价格购买用户的NFT。这最终导致其盗取了合计170万美元的NFT。

二、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NFT:单边性

毫无疑问,倘若上述行为的行为对象是一般的财物,无论在哪个国家,攻击者都能因盗窃罪而受到刑事处罚,事实上,这种行为与骗取房东的钥匙进仓库盗窃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当这件事发生在NFT,这种特殊的虚拟产品上时,是否仍然构成盗窃罪便成了一个值得讨论的事实。这实际上也与NFT的法律属性之争有关。而今天飒姐团队将为大家揭示NFT的另一个特性,这便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NFT的单边性特征。

有学者指出,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不同的主体都有着独立价值的物,网络虚拟财产在面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实际上呈现出了完全不同的价值形态。

对于网络用户而言,网络虚拟财产体现了作为物的独立的财产价值属性。换言之,网络用户持有一份网络虚拟财产往往会使得其财产总量的增加,而丧失一份网络虚拟财产则意味着其财产总量的减少,甚至于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成为网络用户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在网络用户的视角下,网络虚拟财产当然是一种物,在能够交易的情况下,它同时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网络用户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支配。

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却并非如此。简单而言,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制作者,无论其所制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用户眼中有怎样稀有的价值(如网游中的神器),对它而言始终只是一段数据、一段代码,并不能实际上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资产。而真正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资产增加的,是将该网络虚拟财产进行销售

但这种因交易而增加的资产并不能说明虚拟财产本身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独立价值。事实上,就物而言,持有一种物本身就意味着资产的增加,即便不拿去交换。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持有自己创造的虚拟财产显然不能认为其增加了资产。正是这种决定性的差异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上很难获得与物一样的定性。这便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边性特征

此外,所谓的“销售”只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处获得对价”的过程的描述,完全可以将该行为视为网络服务者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对价的行为,这也是为什么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终止提供服务后,网络用户也无法再获得其提供的虚拟财产的原因。

或许会有人以某些虚拟财产存在稳定的二级交易市场而且在该市场上其交易价格和规模在不断上涨来反驳这种单边性特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二级交易市场实际上仅仅存在于网络用户之间,这种交换价值对买卖双方而言双向存在的,买卖双方的身份完全可以调换。但是一旦其中一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在其持有该虚拟财产时,这种价值只能是一种单向的潜在的交换价值。一个显见的事实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成为虚拟财产的买方

三、国内外NFT被盗定性的差异

在明确上述单边性的基础上,现在我们来解决文章开始提出的问题。

倘若事件发生在国外,NFT在交易时能够被提取到用户的钱包之中,换言之,NFT的发行者在交易后是不能对该NFT进行控制。这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并不相同,后者即便名义上归属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能够在一定条件下予以删除。因此,NFT的独立价值属性被体现得更为明显,其基本上可以被当作一类物处理,具有较强的物权属性。因此,此种前提下,盗取NFT的行为当然能够被评价为盗窃行为,而为刑法规制。

而倘若事件发生在国内,由于国内NFT市场上所发行的NFT目前都是权利极其受限的虚拟财产,因此其与传统的虚拟财产并无太大差别,其发行者仍然具有实质上控制NFT的权限,只是受限于其与购买者之间的合同而无法行使此权利。在此基础上,NFT更类似于一种财产凭证,象征着网络用户名义上享有着NFT的“所有权”,抑或是其向发行者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可以说债权属性更为突出。

但这并不意味着盗取该NFT的行为在国内便不会被评价为盗窃罪。事实上,即便是此种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真实的财产价值。正如前文所述,尽管该NFT对于发行者而言很大可能上不具有实际上的财产价值,但是对于用户而言,这本身就是其花费真实财产作为对价而获得的权利,因此即便不能作为物或是财产认定,也应当能够被评价为一种财产性利益。而财产性利益在现今的刑法理论支持下已经能够成为盗窃罪的客体,因此盗窃NFT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盗窃罪。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盗窃行为需针对用户而实施。若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该盗窃行为则极可能因为虚拟财产的单边性而不能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从而不构成盗窃罪,而仅能考虑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进行处罚。

四、写在最后

随着NFT运营机制的逐渐完善,理论研究的不断跟进以及未来司法实践的陆续进行,NFT的属性必定会愈发明晰,各企业和个人也能在更加规范的环境下发行或是持有NFT,从而挖掘出NFT的深层价值,促进经济发展。

注:本文图片均来自著名NFT系列,仅用于学习分享,勿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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